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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虚拟电厂新规:不得跨省聚合,6个月锁定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11  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鑫椤储能
摘要:          9月9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联合印发《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这是东北地区首个省级虚拟电厂专项管理政...
 
        9月9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联合印发《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这是东北地区首个省级虚拟电厂专项管理政策,覆盖项目管理、技术要求、能力测试、运行管理、市场交易、需求响应和退出机制等环节。
 
        办法明确,虚拟电厂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资源。同一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或一个虚拟电厂确立代理关系,聚合关系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资源被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取收益。已被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下发计划或控制的发电及储能资源,不得再被虚拟电厂聚合。
 
        技术能力方面,虚拟电厂总聚合容量不低于10MW,总调节容量不低于5MW,单个聚合单元可调容量不低于1MW,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1小时。调节速率不低于额定调节功率的3%/分钟,响应时间不超过120秒。偏差率以每15分钟为一个时段,不超过±10%。
 
        聚合单元按资源类型分为分布式发电类、储能类、全电量负荷类和调节量负荷类。单个聚合单元内聚合资源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初期暂定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计量终端须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具备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以电力营销户号作为最小结算单元。
 
        收益分配上,运营商和聚合资源按“收益分享、风险共担”原则,以聚合标准套餐明确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摊机制。虚拟电厂运营商参照售电公司公平承担各类市场运行费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结算依据,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结算到户。
 
        202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福建、山东、湖南、安徽等省份陆续出台专项管理办法。福建对发电类虚拟电厂要求不跨设区市聚合,负荷类允许全省范围聚合;辽宁则采用统一的属地原则。辽宁省内,沈阳已上线运营全省首款全国产AI虚拟电厂,覆盖工业、商业等场景;本溪小市一庄景区通过虚拟电厂为储能设备安装智能调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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