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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再迎政策利好:海南省电网侧独立储能高质量发展方案出炉,即日起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17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鑫椤储能
摘要:       据ICC鑫椤资讯获悉,海南推动电网侧独立储能高质量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发展的决策部署,海南省发改委4...
       据ICC鑫椤资讯获悉,海南推动电网侧独立储能高质量发展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发展的决策部署,海南省发改委4月16日发布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新政,拟从项目备案、电网接入、建设时限、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旨在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动态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不纳入容量电价补偿。根据征求意见稿,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将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已并网投运,或已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有效电网接入意见的项目,统一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清单外项目将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

       配建储能可转为独立储能,但不纳入容量电价补偿。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在满足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相关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以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但转型项目明确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

       严格建设时限:1年内未开工资格作废。征求意见稿对项目建设时限提出严格要求。项目原则上应在1年内实质开工建设并入库纳统。项目实质开工标志为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浇筑第一罐混凝土。1年内未实质开工且未入库纳统的项目,原市县推荐资格作废,其电网接入意见将自动失效。若项目拟继续实施,需重新纳入市县推荐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此外,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作出说明,否则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强化退出机制:并网前不得变更投资主体。纳入动态清单的项目,在并网投运前不得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并网投运前擅自变更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将其移出清单,并取消项目业主后续申请纳入动态清单的资格。

       项目保障与监管:统一接入国家大数据平台。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统一接入国家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数据报送和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运行状态、技术参数及安全运行等信息。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海南省加快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1月,海南省发布的2026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中,已包括多个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如昌江县300MW/600MWh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东方市600MW/2.4GWh储能项目等。同时,海南省“十五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合理布局一批构网型独立储能项目,在重点园区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我委起草了《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广泛听取各市场主体意见、凝聚社会各界智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30日,请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nyc_fgw@hainan.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储能发展通知意见建议,来稿请注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对个人信息及来稿内容严格保密。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电话:0898-65380669

       附件: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开发建设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无序竞争和投资风险,推动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作为新能源项目配套建设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在满足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相关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提高设备利用效率转型项目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
       (二)统筹发布年度接入容量。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海南电网公司根据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新能源发展形势,统筹考虑拟接入区域负荷特性、电源结构及电网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各地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规模总量、接入电压等级及接入点,并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并同步公布电网接入意见失效的项目名单。
       (三)组织开展项目备案及推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委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公布的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范围内,立足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项目技术先进性(具备构网支撑能力)、建设条件及业主投资运营能力等因素,从已备案项目中形成项目推荐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海南电网公司。未按年度可开放容量接入点推荐或超规模报送的推荐方案视为无效推荐方案。
       (四)规范电网接入服务。海南电网公司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推荐方案受理项目并网申请,并根据技术规则、变电站接入容量情况,结合电网实际承载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时限、依法依规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并为项目投资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并网服务。
       (五)实施项目动态清单管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纳入动态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应当满足涉网相关要求。已并网投运,或已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有效电网接入意见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统一纳入动态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将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
       二、健全项目退出机制
       (一)规范备案项目清理机制。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项目单位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二)完善项目建设时限管理。已取得电网接入意见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建设时限;尚未取得电网接入意见的项目,自纳入市县推荐方案之日起计算建设时限。项目原则上应在 1 年内实质开工建设并入库纳统。项目实质开工标志为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浇筑第一罐混凝土。1 年内未实质开工且未入库纳统的项目,原市县推荐资格作废,其电网接入意见将自动失效。若项目拟继续开展实施的,需重新纳入市县推荐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清单动态退出约束。纳入动态清单的项目,并网投运前不得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并网投运前擅自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或变更投资主体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将其移出清单,并取消项目业主后续将该项目申请纳入动态清单的资格。
      三、强化项目保障与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督促项目业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生态环保等相关要求,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统一接入国家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数据报送和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运行状态、技术参数及安全运行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省新型储能发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调度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运行监测和综合评估,强化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问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新型储能规范有序发展。
      四、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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