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3月份以来,情况有所好转,内蒙古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对纳入自治区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2025年度补偿标准为0.35元/千瓦时,执行时间为10年。据了解,2023年11月,内蒙古能源局就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指出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按放电量补偿上限0.35元/千瓦时,补偿期10年,彼时,政策要求仍区分电网侧与电源侧储能,电源侧储能通过容量租赁、出售容量等方式获得收益,文件并未提出补偿标准一年一定。《通知》进一步取消了电源侧和电网侧划分,独立储能电站均享受容量补偿。从下面的项目规划可以看出内蒙古发展储能的目标和决心。
其实容量补偿一直是储能发展的一条暗线,除了内蒙古外,像山东、甘肃、新疆、河北等储能发展大省均发布了容量补偿政策。
早在2022年3月,山东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山东容量市场运行前,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电价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0991元(含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国家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提到调峰容量市场交易,申报和补偿标准上限暂按300元/(MW·日)执行,采用“单边竞价,边际出清,分档结算”模式。
2023年5月,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到对我区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3月,河北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独立储能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年度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千瓦,月度标准按8.3333元/千瓦执行。已按退坡执行的追补至100元/千瓦。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2024年1月河北省发改委曾下发《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4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的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按100元/千瓦执行;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并网容量电价逐月退坡,分别为90元/千瓦、80元/千瓦、70元/千瓦、60元/千瓦;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网发电的,年度容量电价按50元/千瓦执行。而且2024年文件显示容量电价的有效期为12个月,但此次新印发的文件将容量电价有效期延长至24个月,并且容量电价统一定为100元/千瓦。
除了国网和蒙西电网的容量补偿外,南网区域在2022年6月发布了“两个细则”,独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明确纳入输配电价疏导或参加其他疏导机制的,相关辅助服务补偿参考抽水蓄能电站有关条款另行制定。2024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的通知,首次提出新能源配建储能调峰进行补偿,对风电、光伏场站配建储能满足等效全电量日平均循环次数大于1的充电电量按照2×R5(元/MWh)的标准进行调峰补偿(2×R5的具体数值为:广东,0.07655元/kWh;广西,0.0701元/kWh;贵州,0.05597元/kWh;海南,0.05858元/kWh;云南,0.07163元/kWh),两细则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虽然从国家层面已经取消了强制配储,但是各地的补偿机制还在,随着设备价格的大幅下跌(目前西北区域1GW/4GW大型独立储能EPC已经跌至0.75元/wh,0.3GW/1.2GWh也已经跌至0.83元/wh),加上部分省份储能已经有了容量补偿、现货交易、辅助服务等盈利机制,多重收益叠加的区域储能已经有了较好的收益,储能依然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