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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对3家中国电池负极材料企业启动337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23  来源:国际储能网  作者:鑫椤资讯
摘要:7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决定对某些用于电池芯和电池的负极材料(CERTAIN ANODE MATERIALS FOR USE IN BATTERY CELLS AND BATTERIES)启动第337条调查,本次调查共涉及3家中国电池材料企业。 &n...
7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决定对某些用于电池芯和电池的负极材料(CERTAIN ANODE MATERIALS FOR USE IN BATTERY CELLS AND BATTERIES)启动第337条调查,本次调查共涉及3家中国电池材料企业。
 
据报道,本次调查基于加利福尼亚州阿拉米达市的Sila Nanotechnologies公司和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的佐治亚理工学院研究公司(Georgia Tech Research Corporation of Atlanta)于2026年6月18日提交的申诉。申诉指控,进口到美国用于电池的某些负极材料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并且侵犯了申诉人所主张的某些专利权。申诉人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有限排除令以及停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确定以下企业为本次调查对象:
 
Carbon ONE New Energy Group Co., Ltd., Quzhou City, China(碳一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Carbon One New Energy (Hangzhou) Co., Ltd., Hangzhou City, China(碳一新能源(杭州)有限责任公司)
 
Zhejiang Liche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Huzhou, China(浙江锂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尚未就案件的实质内容作出任何决定。USITC首席行政法官将把此案分配给USITC的一名行政法官(ALJ),由该行政法官安排并举行证据听证会。该行政法官将初步裁定是否存在违反第337条的行为;该初步裁定须经委员会审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将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时间内对调查作出最终裁决。USITC将在启动调查后45天内设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日期。根据《贸易法》第337条,USITC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发布后60天成为最终裁决,除非美国贸易代表在该60天期限内因政策原因予以否决。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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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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