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吉林省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6〕240号),同步发布《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为省内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划定了清晰的容量补偿与考核路径。
通知明确,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容量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以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比例折算。折算公式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其中,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产生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充放电价格方面,通知将储能分为三类管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实行清单制,充电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参与市场后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放电退减输配电费;电源侧储能与配建新能源一体化参与电力市场;用户侧储能原则上不得向电网放电。
考核机制同步从严。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需每月20日前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时长。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扣减当月容量电费10%;3次扣减50%;4次及以上扣减100%。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取消后续获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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