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的专利诉讼案有了初步结果,中创新航和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下称“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均败诉,并被判处赔偿相关损失、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两家公司纷纷回应表示: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去年以来,中创新航多次涉及宁德时代的专利纠纷。去年7—9月,宁德时代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中创新航被认为侵权的专利总共为5项,包括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等,其中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2件。宁德时代的索赔金额为1.85亿元。今年5月,宁德时代又向法院提出提升赔偿金额至5.18亿元。今年8月1日,宁德时代再次针对中创新航的一项专利侵权,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金额为1.3亿元。
宁德时代11月30日对外公布称,其起诉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专利侵权案胜诉,法院判处侵权方赔偿1416万元。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在此次声明中表示,动力电池的技术进度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均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型号产品的情形。因此,福州中院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本次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中航锂电洛阳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10月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该涉诉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性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中航锂电洛阳公司称目前无需就福州中院一审判决支付赔偿金。此外,中航锂电洛阳还表示会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发展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为重要使命,与行业伙伴共同促进中国动力(600482)电池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原为中创新航子公司,目前与中创新航已无股权关系。但中创新航也收到了其他宁德时代专利案件的判决书。
11月30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万元。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该案件涉及的产品为“集流构件和电池”。
对此,中创新航表示,将在上诉期内就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及结果。本判决不会对中创新航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心一审判赔额。